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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審計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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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機構合併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89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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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143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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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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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合作金庫條例

總統 令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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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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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交易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0-1、43-1、43-3、156、17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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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簡易人壽保險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7、31、34、36、38、40、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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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所得稅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6 條條文;增訂第 4-4、4-5、14-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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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5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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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銀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並增訂第 3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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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4、7、9、16~18、22、29、30、31、33、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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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審計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6、37、69 條條文;並刪除第 38、39、4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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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銀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45-1、47-1、64-1、72-1、72-2、74、7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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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81 號令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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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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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5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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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票券金融管理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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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託業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第 4 條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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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3、10、12、30 條條文;增訂第 11-1~11-3、12-1、13-
1、30-1、30-2、32-1 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3 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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