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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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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金管證交字第1010054432號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金管銀法字第10200017220號
修正「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