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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22960B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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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03.1.29.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定自103.3.26.施行

 

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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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院組織法條文【修正第17、37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5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37 條條文

第 17 條  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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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條文【修正第1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6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 11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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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地方制度法條文

【修正第6、27、45、55~57、62、77、82、83、87、88條;增訂第83-2~83-8條及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第22條;除增訂之第83-2~83-8條、第四章之一及修正之第87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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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業法條文【修正第65-1、98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0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5-1、98 條條文

第 65-1 條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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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水利法條文【修正第78-2、82、83、91-2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375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8-2、82、83、91-2 條條文

第 78-2 條  河川整治之規劃與施設、河防安全檢查與養護、河川防洪與搶險、河川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河川管理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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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自來水法條文【修正第93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3 條條文

第 93 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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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條文

【修正第1、5~7、12、13、15、16、18、27、32條;增訂第3-1、11-1、16-1、18-1、32-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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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關稅法」第18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台財關字第1021020443號

進口貨物按納稅義務人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後,納稅義務人已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申請更正報單內容及退還溢繳稅款者,海關未能於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審核並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其稅款不生逾期視為業經核定之效果,倘經審認確有應退稅款,海關仍應依法辦理退稅。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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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38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9381 號令
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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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師法條文【修正第17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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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師法第 17 條條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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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條文【修正第3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4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1 條條文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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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專利法條文

【修正第143條;增訂第97-1~9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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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著作權法條文
【修正第53、65、80-2、87、87-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9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99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3、65、80-2、87、87-1 條條文

第 53 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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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條文

【修正第33、76條;並增訂第90-1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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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修正第13、14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103013003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14 條條文

第 13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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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提審法【修正全文12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5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5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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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年金法條文【修正第55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7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5 條條文

第 55 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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