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所得稅法」第43條之1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台財稅字第10200511540號

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4條或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時,適用本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有關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規定及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有關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規定,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金額(下稱收入總額),應依其申報上開收入總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後認定之。

部  長 張盛和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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