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土地稅法」第30條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21290號

一、 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二、本部94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483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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