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交易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61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1 條條文

第 14-1 條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arrow
arrow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