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藥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7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8 條條文

第 28 條 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
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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