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 可收養大陸籍子女

【2013.10.04中央廣播電台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文禁止,我國已經有子女的台灣民眾,不得收養大陸配偶小孩,不過大法官認為這項規定明顯限制過當,今天(4日)大法官會議判定違憲,相關法條即日起失效。換言之,未來台灣民眾即使有小孩,也能再聲請收養陸配子女。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日做出釋字第712號解釋,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因為違背憲法保障「收養自由」和「比例原則」,原條文的限制已經過當,因此判定違憲,更要求這項法條即日起失去效力。

司法院書記處處長吳永宋以案例解釋,他指出,有一名台灣籍男子娶大陸籍配偶為妻,想收養陸配和前夫所生的大陸子女,卻被法院駁回,這是因為相關條文考量兩岸分治情況,行政機關憂心大陸人民藉此大舉移民台灣,造成人口失衡,所以才會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定,如果台灣民眾自己有小孩就不能再收養陸配子女。

這名男子提出釋憲,大法官審理後認為,這項規定雖然有維護人口政策與社會安全的正當用意,但不應該違背憲法保障「收養自由」和「比例原則」,認為相關規定已經過當,判定違憲。

司法院書記處長吳永宋說:『(原音)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成釋字712號解釋,基於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以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宣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規定,其中關於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也認為,允許收養陸配子女有助於家庭和諧幸福,再加上當事人聲請後,法院還能評估子女最佳利益等情況准駁,所以不至於衝擊人口比例。同時,大法官也希望相關機關,能考量兩岸變遷,適時修正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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