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廢棄物清理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129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50-1 條條文

 

第 50-1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前項戒檳班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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