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28200502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0 條條文

第 30 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arrow
arrow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