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原文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102/12/28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做成釋字第七一六號解釋,宣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利益迴避」規定,亦即外界所謂的「門神條款」,避免公職人員的家人或配偶,藉此和公務機關簽下有害公益的不合理契約牟利,乃合憲規定,但關係人部分應通盤檢討;另該法第十五條處該交易總金額的一至三倍罰鍰規定,有過苛情形屬違憲,將於屆滿一年後失效。

大法官716號解釋 司院︰馬大姊案不適用

司法院指出,已被裁罰的釋憲聲請人裁罰案,以及馬總統大姊馬以南擔任中國化學製藥副總,中化因銷售藥品給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被裁罰案,不能適用新法,法務部將針對大法官解釋,通盤檢討,妥適修法。

釋字第七一六號解釋指出,為杜絕不當利益輸送或圖利機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的規定,目的正當、手段必要,雖限制了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工作權、財產權,但並非全面禁絕交易對象,限制尚未過當,也未違比例原則,因此合憲。

但在關係人部分,大法官認為應儘速檢討改進,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的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的壟斷,反而顯然不利於公共利益,應由主管機關儘速通盤檢討。

另對於第十五條規定,若違反第九條規定,可處該交易總金額的一至三倍罰鍰,大法官解釋認為,基於責罰相當,第十五條雖已預留裁量空間,但交易行為金額通常遠高或數倍於所得利益,可能造成過苛處罰情形,其處罰已逾必要程度,應自解釋公布起滿一年失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全方位線上學習課程 http://www.twStudy.com

 

arrow
arrow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