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五款案件審查基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台內移字第10209582783號
廢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五款案件審查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李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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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五款案件審查基準」
廢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五款案件審查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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