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護理人員法條文【修正第25、44、47條】

總統府公報 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4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41號令

修正公布第254447條條文                     

25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

前項紀錄應由該護理人員執業之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條辦理。

 

44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47

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前項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成立後,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應加入之。

*** 護理人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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