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公服字第10212611652號

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所稱「銷售金額」,銀行業以「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綜合損益表之「淨收益」數據認定其銷售金額;金融控股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綜合損益表之「淨收益」數據認定其銷售金額;證券商以「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數據認定其銷售金額;保險業以「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綜合損益表之「營業收入合計」數據認定其銷售金額。

主任委員 吳秀明

 

arrow
arrow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