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轉自聯合報/聯合新聞網/王文玲、陳智華、呂開瑞】2014/03/22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針對集會遊行法作出第七一八號解釋,解釋指出,集遊法中要求偶發、緊急性集會遊行必須事前申請許可的規定,事實上難以遵守,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而違憲,應於明年一月一日起失效。

對於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昨天說,這項宣布是「友善、重要的一步,」且具有指標意義。重點是集遊法不應該是許可制,法律不是要限制人民,而是要保障權利。

大法官解釋也說明,一般室外集會遊行,現行法採事前許可制屬立法形成的空間,可立法決定。這項原則已經大法官四四五號解釋為合憲,本件解釋為補充解釋。但大法官李震山、陳新民、羅昌發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一般室外集會遊行須事前申請許可制違憲。

李震山說,許可制將人民當成管制客體,當集會遊行內容、目的、訴求嚴重挑戰當政者意識形態或政治利益「紅線」時,許可制一夕間可成大刀。七一八解釋再為許可制加持背書,已成保障集會自由的巨大絆腳石。

聲請釋憲者之一的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也指出,馬英九總統在九十七年野草莓學運時,承諾把集會遊行法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目的在廢除事前許可制,保障和平集會,卻失信於民。如今好不容易有機會撥亂反正,大法官卻做出緊急性、偶發性的事前申請許可失效的解釋,反而比較保守,「這是沒有意義的解釋」。

七一八號解釋指出,事起倉促,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很難期待要先取得許可再舉行;而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的偶發性集會遊行,也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目前集遊法就緊急性集會、遊行,雖已放寬申請許可時間,但仍規定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廿四小時內決定許可與否;而偶發性集會、遊行,也要事先申請許可。這些規定會使人民因未申請就集會遊行,遭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的法律效果,違反憲法限制人民權利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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