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99.12.8.制定公布之「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定自100.3.30.施行

 

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院授研綜字第100226028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制定公布之「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定自一百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院長 吳敦義

 

資料來源:行政院

 

附:
總統 令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511號

 

茲制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教育部部長 吳清基
 
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公布

 

第 一 條
教育部為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 二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
二、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三、教育需求評估及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
四、課程、教學、教材與教科書、教育指標與學力指標、教育測驗與評量工具及其他教育方法之研究發展。
五、學術名詞、工具用書及重要圖書之編譯。
六、教育資源之開發整合及教育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七、教育人員之培訓及研習。
八、教育研究整體發展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事項。

 

第 三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第 四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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