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所得稅法」第24條、第65條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0200192840號

 

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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