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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捐稽徵法條文【修正第48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7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8 條條文

第 48 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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