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第37-1、69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10300240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1、69 條條文;除第 37-1 條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外,餘均自發布日施行

 

第 37-1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為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交割,應依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辦理。
前項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另定之。

第 69 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自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七條之一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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