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漁業法施行細則」【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
第 1031325565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第 12 條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之處分,其處分期間之起算如下:
一、受處分之漁船及船員在港時,自處分送達之日起算。
二、受處分之漁船及船員已出港時,自該漁船或船員返回漁港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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