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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