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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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條例規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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