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9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


第 18 條 公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轉播事項。
二、關於本院會議及委員會會議之速記事項。
三、關於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四、關於各類文件之印刷事項。
五、關於錄影錄音之複製及發行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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