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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藥管理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8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5、46 條條文


第 45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6 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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