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貨物稅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59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5 條條文


第 12-5 條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
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
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
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
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
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
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
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
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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