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險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56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67-2、167-3 條條文


第 167-2條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規則中有關財務或業務管理之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六十
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 167-3條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
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
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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