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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091
號令增訂公布第 7-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7-9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一百零五年
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
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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