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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8-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38-3 條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
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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