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法院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07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4-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4-1 條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
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
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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