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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第 4 條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
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
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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