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並修正軍事教育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16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2 條條文


第 6 條 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官科專業(專長)學能為宗旨;於軍
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依官科或職類分設正規班、專業(專長)班辦理之
,並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進修。
前項正規班、專業(專長)班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學員資格、修業期限及
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第 16 條 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
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
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
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第 21-2 條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之進修管道,國防部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於
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不受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
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
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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