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
退者頒給之。
陸、海、空軍軍人於執行任務時,為保衛民眾,忠於職守,表現超越尋常
之英勇行為,足資矜式者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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