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第741號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41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保險法 第 16 條(84.01.28版)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15、16、78、80、171 條(36.01.01)
行政訴訟法 第 181、186、276 條(103.06.18)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17 條(82.02.03)
民事訴訟法 第 168、169、170、171、173、174、176、181、185、187、500 條(104.07.01)
都市更新條例 第 22、36 條(99.05.12)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105.11.04)
爭 點:本件係就釋字第 725 號解釋所為之補充解釋。
103 年 10 月 24 日本院釋字第 725 號解釋指出「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
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
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
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此號解
釋對於 103 年 10 月 24 日以前已經作成定期失效之其他解釋之原因案
件,是否亦有適用?
解 釋 文: 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
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
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
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 由 書: 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
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參照)
。本件聲請人因都市更新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引用本院釋
字第七二五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作為裁定之依據,惟系爭解釋未明定
「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之適用範圍,其聲請補充解釋,即有正
當理由,合先敘明。
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在使有利於聲請人之解釋,得
作為據以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下稱原因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惟因該等解釋並未明示於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對聲請人之原
因案件是否亦有效力,故系爭解釋補充謂:「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
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
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
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
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
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
本院解釋憲法宣告法令違憲並應失效者,使聲請人得依據該解釋請求
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法定程序,以對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
濟,係在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系爭解釋理由
書參照),原不因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而有不同。
系爭解釋本於此旨,宣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定期失效者,聲請人
即得據以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請求再審等救濟。該解釋雖未就「聲請人
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等語,明定其適用範圍,然由系爭解釋文所稱「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
失效者」等語可知:凡本院曾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
後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均應予再審等個案救濟之機會。且系爭解釋係針
對本院為法令定期失效宣告之解釋,應係制度性之通案規範,其適用範圍
自應包括凡本院曾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釋(含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
前之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釋),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
件循求個案救濟,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而非僅限於系爭解釋之聲請
人始得就其據以聲請該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請求救濟,俾使系爭解釋以外其
他聲請本院解釋之聲請人,於本院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違憲並
定期失效後,皆能獲得應有之救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並肯定其維護憲法之貢獻。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各該原
因案件之聲請人就其個案是否符合提起再審等救濟期限與其他程序之規範
,及有無理由,法院仍應依相關規定予以審查,自屬當然。
有關聲請人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七○九號解釋部分,聲請人並未
具體指明上開解釋有何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其聲請補充解釋難謂
有正當理由。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此敘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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