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心理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3 條條文


第 43 條 臨床心理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諮商心理師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心理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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