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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物理治療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2 條條文


第 32 條 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物理治療師
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物理治療系、組、科學生或取得畢業證書日起六個月內
之畢業生,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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