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修正能源管理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0-1 條條文


第 20-1 條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
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arrow
arrow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