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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著作權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8 條條文


第 98 條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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