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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30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


第 3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
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
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第 5 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除秘密會議外,立法院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院會議
、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秘密會議應予速記、錄音,不得公開。但經院會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有關透過電視轉播事項,編列預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辦理,不受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限制。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
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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