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陸海空軍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471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5 條條文


第 75 條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
,不在此限。
長官包庇或聚眾賭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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