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政部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25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8 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
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
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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