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95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5、8 條條文


第 3 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 5 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其他收入。

第 8 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文化藝術界人士、學者、專家、政府有關
機關代表及社會人士中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前項董事或監事,任一性別分別不得少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
監事人數,一人。
董事、監事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
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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