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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療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7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2 條條文


第 82 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
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
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
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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