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100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3-1 條條文


第 3-1 條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支付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
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
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
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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