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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76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第 2-2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
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
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
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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