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並修正法院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4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3 條條文之附表;並增訂第 114-2 條條文


第 114-2條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
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
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
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
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arrow
arrow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