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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務部組織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60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
、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關(構)執行收容人
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假釋審查、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
項。
五、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
行事項。
六、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施
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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