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強制執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30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5、84、142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65 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
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
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第 84 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公所。
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
紙。

第 142 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arrow
arrow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