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30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12 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
           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
           、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
           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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