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規修訂相關新聞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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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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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聯合報/聯合新聞網/王文玲、陳智華、呂開瑞】2014/03/22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針對集會遊行法作出第七一八號解釋,解釋指出,集遊法中要求偶發、緊急性集會遊行必須事前申請許可的規定,事實上難以遵守,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而違憲,應於明年一月一日起失效。

對於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昨天說,這項宣布是「友善、重要的一步,」且具有指標意義。重點是集遊法不應該是許可制,法律不是要限制人民,而是要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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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自由時報/自由時報電子報】2014/02/19

部分享有18%優惠存款利率的退休軍公教人員,不滿銓敘部2006年降低軍公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上限,使得18%優惠存款金額遭調降,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717號解釋,認定銓敘部調降18%優惠存款等規定並未違憲。

退休軍公教人員的18%優惠存款規定在1995年7月起實施退撫新制後,出現部分退休人員的月退休所得高於同級在職人員薪資的不合理現象。銓敘部因此於2006年降低退休軍公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上限,導致國立鳳山高職人事室主任張山水等103位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在辦理優惠存款時,影響到利息收入,因此提起行政爭訟。在行政爭訟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後,這103人轉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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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102/12/28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做成釋字第七一六號解釋,宣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利益迴避」規定,亦即外界所謂的「門神條款」,避免公職人員的家人或配偶,藉此和公務機關簽下有害公益的不合理契約牟利,乃合憲規定,但關係人部分應通盤檢討;另該法第十五條處該交易總金額的一至三倍罰鍰規定,有過苛情形屬違憲,將於屆滿一年後失效。

大法官716號解釋 司院︰馬大姊案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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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中國廣播公司/中廣新聞網】102/12/27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避免配偶或家人充當門神、損害公務機關權益,一經查獲可處一到三倍罰鍰,相關規定是否違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16號」解釋。大法官「書記處長」吳永宋宣告:「門神條款」合憲,但「罰鍰規定」違憲,限定在一年後失效。他說:

大法官認為,過去經常有公職人員家屬,利用公職人員充當門神,很容易取得公務機關的合約,造成公共利益損害,因此「利益衝突迴避法」特別明文禁止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和服務單位進行交易,否則將處以獲利一到三倍的罰鍰。這項法令曾經導致不少民代家屬,因為從事營造或旅行社業,被認定違法而處以罰鍰,金額最高達到五億元,當事人不服、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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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蘋果日報/蘋果日報/記者劉昌松】102/12/20

邱姓男子2009年報名參加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考試時,因被審查出曾有過失傷害前科,遭軍方拒絕報名,邱男循行政救濟打官司敗訴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成釋字第715號解釋,指出國軍的招生簡章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人民服公職權利,要求以後的招生簡章須妥善訂定考生資格限制。

解釋文指出,國軍在招生簡章中排除有前科者,雖有軍校生品德能力與國軍戰力考量,但如果只是偶而一次且情節輕微的過失犯罪,不見得不具備品德與能力,國軍這樣的限制,已抵觸《憲法》比例羱則,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不符,大法官因此要求相關機關日後制訂類似考試簡章時,應妥善定出適當的招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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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轉自蘋果日報/蘋果日報/記者丁牧群】102/11/15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公司(中石化)30年前合併台灣碱業公司(台碱),台碱因而消滅,但9年前台南市政府認定原本台碱安順廠等場址的戴奧辛及汞污染,是台碱40年前生產五氯酚所造成,既然中石化已合併台苯,應該承受整治污染責任,但中石化卻沒處理,因此台南市府依據13年前實施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污法)處罰中石化整治費、滯納金等一共2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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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復生稅款案打贏釋憲案

 

【2013.10.18聯合報

聯意製作公司(TVBS)前老闆、現任國民黨中常委邱復生,因欠繳2000年到2003年付費給外國衛星公司傳送費7027萬餘元的預扣稅款1405萬元,被國稅局發現,向他催繳預扣稅款及扣繳憑單。

邱復生後來繳了預扣稅款1405萬,但在催繳期限過了一天才繳扣繳憑單,仍被國稅局罰1.5倍罰鍰2108萬元。邱復生不服,打行政訴訟,2008年11月被最高行政法院要繳罰款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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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可收養大陸籍子女

【2013.10.04中央廣播電台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文禁止,我國已經有子女的台灣民眾,不得收養大陸配偶小孩,不過大法官認為這項規定明顯限制過當,今天(4日)大法官會議判定違憲,相關法條即日起失效。換言之,未來台灣民眾即使有小孩,也能再聲請收養陸配子女。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日做出釋字第712號解釋,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因為違背憲法保障「收養自由」和「比例原則」,原條文的限制已經過當,因此判定違憲,更要求這項法條即日起失去效力。

司法院書記處處長吳永宋以案例解釋,他指出,有一名台灣籍男子娶大陸籍配偶為妻,想收養陸配和前夫所生的大陸子女,卻被法院駁回,這是因為相關條文考量兩岸分治情況,行政機關憂心大陸人民藉此大舉移民台灣,造成人口失衡,所以才會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定,如果台灣民眾自己有小孩就不能再收養陸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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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2萬多藥師限制工作大鬆綁 藥師法11條宣告違憲

【2013.07.31ETtoday

攸關全國2萬多名藥師兼差是否能鬆綁的藥師法第11條規定釋憲案,經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後,司法院大法官31日作成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藥師法第11條規定違憲,1年後失效,而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援引函釋也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應不再援用。

藥師法第11條規定釋憲案,緣起於藥師楊岫涓等4人各登錄一處藥局執行業務,後來申請支援他處藥局,均因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而遭否准。楊女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又遭判敗訴確定,乃分別主張藥師法第11條規定及相同意旨之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100年4月1日衛署醫字第1000007247號函(下稱系爭函釋)違憲,聲請解釋。

大法官就各案受理後合併審理,在今年6月13日經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31日作成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而違憲,應屆1年時失效;系爭函釋亦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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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陸配:遲來正義

【2013.07.10中央社

大法官昨天做出710號解釋,指兩岸條例強制出境、暫時收容等規定違憲,應在2年後失效。陸配團體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呼籲盡快修改相關法律,讓陸配享有公平對待。

大法官710號解釋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與同條第2項有關強制出境、暫時收容等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遷徙、人身自由,宣告2條文違憲,應於2年後失效,是大陸配偶聲請釋憲成功的首例。

「這是遲來的正義。」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理事長鍾錦明表示,移民署並非司法單位,由移民署決定收容、遣送,「不是法治國家應有的方式」;且陸配被裁定收容後不能申訴,收容也沒有期限,更是非常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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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違憲 移民署:儘速修正

【2013.02.06中央社

針對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08號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違憲。移民署說,儘速循法制作業程序,修正法令。

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08號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未賦予遭收容的外國人司法救濟且逾期非由法院決定,違憲,最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移民署強調,對於收容人基本權利相當重視,並主動修正移民法第38條,在100年12月9日施行,外國人收容期間原則以60天為限,必要時延長收容1次,基本上收容時間上限為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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