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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0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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