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審計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第 41 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
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arrow
arrow

    行動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